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时间: 2002-9-7 9:42:35 作者: admin 点击: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特制定本《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遵守《教育法》、《教师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崇高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不断增长教师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条:教师应归属到相应的教研室,履行相应教师职务的岗位职责。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学院、系下达的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三条:教师实行课程定向。每位教师至少担负1门本科定向课程,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应能开出2一-3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第四条:对于新上讲台的教师要求按规定试讲,在一名副教授以上职务教师指导一学期后,写出教案或讲稿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五条: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但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正确处理"第一职业"和"第二职业"的关系。
第六条:教师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接受和完成教研室的课程安排。
学校的总课表一经安排,不得随意提出调整。确需调整时,由教研室写出书面报告,经系、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第七条:教师要认真备课。研究教学大纲,钻研教材和参考书,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联系,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授课内容和进度,选定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八条:填写《教学进度表》,合理安排课堂讲授、提问、习题、测验、讨论、实验等课堂活动;填写《教师手册》,记载教学情况、
教学经验、学生学习情况、平时学习成绩,以便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在规定时间内,将《教学进度表》和《教师手册》交本系存查。第九条:教师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缺课、甩课,更不能不按校历规定提前结束全学期的课堂教学。
第十条:课堂讲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表规定的进度进行。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突出重点和难点。语言简练、生动,说理透彻,表达严谨,逻辑性强,板书工整、适量,板面正确,注意启发性,扩大信息性,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师有责任维护好课堂的正常秩序。良好的课堂秩序是保证课堂教学效果的基本条件。对于迟到、早退、缺课、随意进
出教师、不专心听课、抄袭作业、不交作业、不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
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可以扣减其平时成绩。第十二条:教师应遵守学院、系的各项教学检查制度。在每次授课后,应在授课班级的教学日志上签字,接受学生、系、教研室组织的听课,听取学生对课堂讲授的反映等等,努力改进教学。
第十三条:教师应向学生提供参考书书目和反映学科最新发展的文献资料目录,以及适时适量布置和认真、细致、及时批改作业,及时讲评,讲求实效。
第十四条: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延伸。教师通过抽查笔记、课堂提问、批改作业、课堂测验、个别询问和开座谈会等方式,
摸清学生的疑难所在,有针对性的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时,应热情、耐心,因材施教,诲人不倦。
第十五条:考查课程按校历规定在结束课堂教学时考查完毕,评定学生的综合成绩。三天后,将学生成绩登记册交授课班级所在系办公室验收。
第十六条: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应客观公正,坚持标准。不得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说情和送礼,更改成绩。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在考试后的三天内将学生的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出学生的总成绩,等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写出考试质
量分析报告,连同考卷交授课班级所在系办公室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军训、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实验、课程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成绩,应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或毕业论
文),参照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和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等加以评定。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
级评分制评定。
第十九条:教师应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科学研究,通过科学研究丰富教学内容,以科研促教学,使科研和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教师要面向二十一世纪,勤奋学习。正确处理"产出"与"投入"的关系。根据学院有关师资培训计划,相应制定出个人的切实可行的进修计划,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关心和参加学院、系的各项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增加团结,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同心同德,为学院、系的集体荣誉作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教师要热爱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既要关心、爱护学生,帮互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生活上的困难,又要严格要求,一丝不苟;既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对教学科研成绩显著的教师,系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对于教学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经批评帮助没有改进的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
第二十四条:教师的合理要求和困难有权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要求帮助解决。各级领导和部门要树立教学是中心,"关键在教师"的意识,悉心、耐心听取教师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为教师办实事,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接触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能够专心致志的从事教学工作,营造"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
 
 
 
 
法学系
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