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执行《贵州财经学院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时间: 2007-9-10 9:50:43 作者: admin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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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文件 贵财法 [2007] 3 号 ★ 法学院关于执行《贵州财经学院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学院各班: 根据学院下发《贵州财经学院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现经分院领导同意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财经学院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各年级学位课程群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学位授予 学位课程群 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办公室 (共印5份) 附件1: 贵州财经学院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保障,我院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必须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设置贵州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院、研究所、中心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办法另发。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我院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七个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贵州财经学院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公共体育课及格。 (五)非外语专业学生须达到学院的学位英语要求(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成绩标准的认定为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外语专业学生须达到学院的外语专业学位英语要求(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合格成绩标准的认定为通过学位英语考试)。 (六)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须达到学院的学位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的认定为通过学位计算机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须达到学院的计算机专业学位计算机要求(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三级以上合格证书认定为通过学位计算机考试)。 (七)未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八)各专业学位课程群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者;毕业论文成绩为“中”以上者。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及要求 (一)各分委员会应对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逐个审核学生学习成绩、毕业鉴定材料,以及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填写《贵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填写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查意见,该表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名同意并加盖分委员会或分院公章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授予资格何条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行文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四)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位; 2.外语成绩未达到学位要求,如具有毕业资格,可以在毕业后二年内回本校参加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并达到本细则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3.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具体延长时间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进行补做,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4.因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而取消学位授予,若在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后表现优秀,获得以下表彰者可在毕业当年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①校级“三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一好(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②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③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五)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本条第四款之规定授予学位的,可由本人申请,填写《贵州财经学院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授予、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 第四章 硕士学位(略) 第五章 其他(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从2007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权、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2: 2004级学位课程群: 公共课(共4门): 邓小平理论概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大学英语(四学期) 计算机基础 专业主干课(共14门): 宪法学 法理学 民法学 刑法学 国际法 商法 中国法制史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知识产权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05级学位课程群: 公共课(共5门): 邓小平理论概论 高等数学(3) 马克思主义哲学 大学英语(四学期) 计算机基础 专业主干课(共19门): 宪法学 法理学 民法学 刑法学 国际法 商法 中国法制史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知识产权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微观经济学 司法文书 法律逻辑 外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英语 2006级学位课程群: 公共课(共5门):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概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概论 计算机应用基础 高等数学(3)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大学英语(四学期) 专业主干课(共19门): 宪法学 法理学 民法学 刑法学 国际法 商法 中国法制史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知识产权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微观经济学 司法文书 法律逻辑 外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英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