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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经研究决定组织和资助在校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意义在于:支持和鼓励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树立良好学风,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和实际锻炼,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能使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一、学生科学研究活动的组织申报 学生科学研究活动主要是指结合本专业所进行的项目研究、项目开发等。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的申报时间、选题范围、评审验收、项目基金管理等均由科研处负责,各系、分院指导并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二、选题与资助 选题要求紧密结合所学专业,尽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尤其是西部和我省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进行选题。鼓励学生对其本地的社会经济进行调研。要求能提出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意义或使用价值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 学院设立《贵州财经学院在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对经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经费资助。 三、评审与验收 各系、分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最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立项。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进行。给完成研究项目的学生发给科研项目结题证书,通过组织评奖,对优秀成果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推荐给学报优先发表。 四、开展学生科学研究活动的要求 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严谨求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且要求学生是在完成学习任务后学有余力的前提下才可申报科研项目,学生的科学研究活动应主要安排在寒暑假。 各系、分院领导要充分重视学生的科研活动,加强领导,实施监督,提供条件,促使完成。各系、分院对指导学生科研项目的老师也应予以支持和鼓励,由各系、分院根据指导老师的工作量折算为课时进行奖励。
指导老师不仅要重视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方法上的指导,并且还要积极的、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精神。 五、经费来源 在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的来源由学院拨款、社会募集资金及系、分院配套资金组成。 附件:1、《贵州财经学院在校学生科研活动组织管理细则》 2、《贵州财经学院在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财经学院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贵州财经学院在校学生科研活动组织管理细则 为有效地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科研活动,加强学院学生科研活动的规范管理,对我院在校学生的科研活动作出如下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创新相结合。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在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 1、 凡在我院学习的在校生,重点是二、三年级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 2、 已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提出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3、 学有余力,能够保证研究工作必需的时间; 4、 有本院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指导; 5、 项目负责人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 第三条 申请在校学生科研基金办法 1、 符合申请条件者,需组织5人以上的调研群体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必须明确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每个学生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2、 原则上各系、分院每个专业均可申报,申报项目在申报时由科研处根据当年经费情况确定。 3、 学生申报科研项目,需填写《贵州财经学院在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填写时要求逐栏详细填写,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应该合理。 4、 须有一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书面推荐并作为项目的指导教师。 5、 各系、分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者的条件,申请资助项目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被推荐的项目由系、分院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研处。 第四条 审批立项办法 1、 各系、分院对推荐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2、 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 3、 报主管院长审批立项。 第五条 受资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凡因故中止研究活动或研究人员有调整,项目研究的内容须改动者,均应由系或分院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批准。 第六条 各系、分院领导要把学生的科研活动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和管理,对获得学校资助的项目要加强领导,实施监督,提供条件,促使完成。科研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如发现项目资助不当或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活动的条件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中止或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 受资助的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如下材料: 1、 研究工作总结; 2、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不少于15000字); 3、 专家和系、分院对资助项目的评审意见; 4、 项目经费决算表; 5、 与该项目有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八条 受资助的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验收。对优秀成果给予表扬和奖励。推荐给学报优先发表。对于指导教师的工作评价与激励,各系、分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折算为课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 第十条 在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年内向科研处汇报,申请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贵州财经学院在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研究经费的合理使用,学院对在校学生科研基金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校学生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应该合理; 第二条 不得将经费利用于项目之外,否则学院有权收回经费或停止拨付经费开支; 第三条 在校学生科研项目,每项项目的立项经费为600—1000元,各系、分院也应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学生在进行科研活动过程中,因故终止研究工作或研究工作不能继续的,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部门收回; 第五条 经批准资助的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核定后,将指标下达到各系、分院,由分管科研工作的系、分院负责人掌握; 第六条 项目组的请款、报帐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经费实际开支包括:图书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文具费、上机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七条 在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的来源由学院拨款、社会募集资金及系、分院配套资金组成。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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